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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中金伟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均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4294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滨民初字第1724号
    案号 (2017)津0116执6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5
    发布日期 2017-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对编号140610207062-0《综合授信合同》和编号140610207183-0《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律师费25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81531元,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14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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