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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睢税一 罚 〔2019〕 1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内容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09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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