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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林罚决字[2019]5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行政处罚内容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共计38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0
    决定机关 南宁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