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林罚决字[2019]5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共计38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20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林业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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