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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426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文民一初字第518号
    案号 (2020)豫0502执恢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立璞借款本金127.75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8月17日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孙立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 435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30 435元,由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负担30 4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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