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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建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426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周民初字第51号
    案号 (2015)周执字第001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1
    发布日期 2015-1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运梅、祁新莉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2013年12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建新、曹香梅张国堂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三、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建新、曹香梅张国堂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杨运梅、祁新莉对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有限公司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建新、曹香梅张国堂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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