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国药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871154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03民初3361号 |
案号 | (2018)赣0703执26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24 |
发布日期 | 2018-12-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限被告陈思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294919.54元及支付利息2644473.83元.上述借款本金从2017年7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逾期罚息月利率14.4‰计付,利随本清; 2、如被告陈思六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江西万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取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陆佰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江西万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陈思六追偿。 3、被告江西万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羊桂珍、陈思寿、张晓叶、江西大川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景都建设有限公司、眉县华厦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陈思六的债务在最高限额陆佰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思六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3314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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