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市源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敖远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42465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18号 |
案号 | (2017)鄂0303执恢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17 |
发布日期 | 2017-03-15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敖远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戴勇借款1057589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57589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尹传荣对被告敖远涛借款中的957589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李玺对被告敖远涛借款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十堰市源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敖远涛借款1057589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戴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敖远涛、尹传荣、李玺及十堰市源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457元由被告敖远涛、尹传荣、李玺及十堰市源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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