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港政罚〔2022〕921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15日15时00分,舟山港航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视频回看时,发现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所属东白莲岛原交通码头有货物装卸行为,经视频查看该次作业于2022年2月15日14点30分开始,至当日15点10分结束,作业船名为“浙定59157”船。2022年2月16日9时30分,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码头进行检查。经查,该码头于2022年2月15日14点30分为“浙定59157”船装碎石153吨,至当日15点10分结束作业,该码头负责人无法提供《港口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随即做好《现场笔录》。2022年2月1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立案后,执法人员分别对受委托人柳剑荣和证人葛先伟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的资料、证明等,于2022年3月8日结束调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4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冠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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