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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宝顺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258****36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民初262号
    案号 (2019)津01执10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4-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天津宝顺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天津市博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欠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29955515.5元,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的利息1830804.85元、罚息6554311.75元、复利414005.27元;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的罚息261926.77元、复利18649.7元;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955515.5元本金为基数的罚息、以2263459.82元为基数的复利(以(2016)津01民初2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准计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津宝顺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天津市博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251元,由天津宝顺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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