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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霍庆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2236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225民初1273号
    案号 (2017)皖0225执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6
    发布日期 2017-02-1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海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738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1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海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0元,由被告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营业部,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帐号:15400104002573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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