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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霍庆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2236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民二初字第79号
    案号 (2016)豫0721执9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9
    发布日期 2016-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乡市威达机械有限公司欠款11.5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6元,由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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