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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焦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1183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29号
    案号 (2016)琼72执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5
    发布日期 2016-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钾亿、赵林支付工程款3001994.的元; 二、驳回原告谢钟亿、赵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天能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800.12元、鉴定费10万元,由原告谢钟亿、赵林承担93795.53元,被告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68004.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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