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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龙岩美连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0056****43X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802民初6973号
    案号 (2018)闽0802执44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1
    发布日期 2019-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于2017年1月31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40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被告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自2016年9月22日至款清结之日止的利息(具体利息以原告银行系统计算为准)。 二、被告龙岩美连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连晓艳、连笑莉、陈庆丰应当分别对被告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刘子银、刘振榕应当分别对被告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嘉龙贸易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若未履行上述调解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有权以被告詹炳珊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A2-1幢4层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字第201506880号;土地使用权证:龙国用(2015)第00558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房产后所得的价款在200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七、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减半收取计52900元,由被告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龙岩美连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晓艳、连笑莉、陈庆丰、刘子银、刘振榕、詹炳珊、福州市台江区嘉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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