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增工商处字[2019]108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顺利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063317910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中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全胜;注册资本:柒亿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03月11日;营业期限:2013年03月1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7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发的“恒大·山水郡花园”楼盘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本局于2019年7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中路34号的“恒大·山水郡花园”楼盘的开发商。2019年5月15日开始,当事人在其“恒大·山水郡花园”楼盘营销中心前使用桁架画布发布分别了含有“区域名校开学教育配套再升级:……随着学校的开学招生,恒大山水郡教育配套再升级片区配套再完善齐全、居住氛围更加优良便捷。未来升值空间潜力无限。”及“双湖景铂金会所配套利好再升级:恒大山水郡建筑面积约2500㎡的铂金会所。……随着各项配套的相续交付,湖景园林也将实体绽放,各项配套的完善升级,使恒大山水郡价值再度飚升。一期二期交楼,居住氛围更加舒适。丰富多样的配套设施,,未来升值空间潜力无限。”内容的的2张广告宣传画布。,于2019年7月10开始,当事人在“恒大·山水郡花园”楼盘营销中心前使用桁架画布发布了含有“中新版块再升级山水郡价值可期:恒大山水郡周边拍地不断,,楼面地价1万/㎡-1.1万/㎡起,预计售价在2万/㎡,区域价值不断提升。……,今后价值定稳步上升,,潜力无限,,未来可期!!”内容的广告宣传画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3个广告宣传“升值”的依据。又查明,当事人委托深圳市精英印刷有限公司印刷了10000张含“35分钟直达天河CBD”内容的宣传单张,于2019年6月25日开始,当事人在其“恒大·山水郡花园”楼盘营销中心现场派发含有“35分钟直达天河CBD”内容的宣传单张。上述宣传画布的内容由当事人委托广州市广耀广告有限公司设计、编辑,上述宣传单的内容由当事人委托深圳市精英印刷有限公司设计、编辑,均须经当事人审核确认。宣传画布的制作、安装由当事人委托广州市广耀广告有限公司完成,宣传单张的印制由当事人委托深圳市精英印刷有限公司完成。根据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询问调查供述及其提供的《2018-2019年年度现场包装及物料制作合同》、《2018-2019年度珠三角公司印刷品制作合同》等材料证实,上述宣传画布的制作及安装费用3个含有“升值”内容的广告费用合计为1199元,“35分钟直达天河CBD”上述宣传单张的印刷费用的广告费用为4700元,共5899元。。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5899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穗12345转字第0319070866872701号《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登记表》1份、照片4张;2、2019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发的“恒大·山水郡花园”楼盘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0张;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4、《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增城房预(网)字第20180306号)复印件1份;5、2019年7月16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接受本局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其提供的《关于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恒大山水郡部分广告宣传问题询问的回复》(共4页)1份、《2018-2019年年度现场包装及物料制作合同》(甲方: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广州市广耀广告有限公司)扫描打印件1份、《2018-2019年度珠三角公司印刷品制作合同》(甲方: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深圳市精英印刷有限公司)扫描打印印件1份、照片1张(内容:拍摄“35分钟直达天河CBD”内容的宣传单张的照片);6、穗增市监执三限通字〔【2019〕】3-01号《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送达回执》1份及送达时拍摄视频刻录光盘1张;7、2019年7月16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接受本局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其提供的《关于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恒大山水郡部分广告宣传问题询问的回复》(共3页)1份。2019年1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1日提出申辩,称涉案宣传画布、宣传单的内容设计、编制并非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1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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