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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鑫海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807****532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2985号
    案号 (2020)黑0103执15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清海、陈颖、李俭、哈尔滨鑫海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宋文奇借款260万元; 二、被告邹清海、陈颖、李俭、哈尔滨鑫海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宋文奇260万元借款的利息(60万元自2017年4月19日起算,100万元自2017年12月3日起算,100万元自2017年9月7日起算,均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4%计算)。 三、驳回原告宋文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邹清海、陈颖、哈尔滨鑫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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