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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0〕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翔宇绿色包装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群贤路以北的绍兴翔宇绿色包装有限公司车间三内消火栓无水带、出口应急照明灯损坏,该行为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绍兴翔宇绿色包装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4月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3
    决定机关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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