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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东)行罚决字[2019]551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翔宇绿色包装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7日11时左右,东浦派出所民警在对绍兴翔宇绿色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易制爆危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绍兴翔宇绿色包装有限公司仓库管理人员赵兴法未按规定记录储存、使用硝酸的数量、流向等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31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浦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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