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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毅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8385604
    执行依据文号 〔2007〕青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08)青执字第000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7-12-03
    发布日期 2015-05-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款341,09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6,760元。 二、确认原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的加工定作合同已于2006年9月4日解除。被告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定作费5,120,000元;并支付原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仓储保管费1,596,600元。 三、被告江苏江都船舶集团公司对上述判决中的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32元,财产保全费36,170元,由被告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江都船舶集团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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