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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路政罚〔2021〕033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2月2日10时43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202与G320交叉口巡查时,发现李星驾驶嘉兴龙雨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F67358运输黄沙从嘉兴铁水中转港到嘉兴雀墓桥万兴码头。该车为三轴重型自卸货车,经07省道嘉兴王江泾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040千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五)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货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5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604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玖仟零贰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3
    决定机关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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