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嘉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徐荫林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665752-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相商初字第00732号 |
| 案号 | (2016)苏0507执227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7-15 |
| 发布日期 | 2017-07-3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居水生、奚玲珍应共同偿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同时,被告居水生、奚玲珍应分别承担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均按照月利率13.5‰计算的期内利息,还应分别承担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7日起、自2016年2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居水生、奚玲珍应共同赔偿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5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居水生、奚玲珍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权有以被告苏州嘉迪担保有限公司所设定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666号13001、13002、13003、13005、13006、13013室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号分别为苏房他证相城字第30060178、30060174、30060177、30060175、30060173、30060179号)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分别在202万元、136万元、136万元、202万元、162万元、16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78520元,由被告居水生、奚玲珍、苏州嘉迪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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