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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嘉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荫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657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苏中商初字第00400号
    案号 (2016)苏05执4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2
    发布日期 2016-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班矶工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丘支行支付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8971327.59元,并支付相应罚息、复利(罚息以结欠的本金为基数,复利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均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 二、被告苏州班矶工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丘支行支付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900718.93元,并支付相应罚息、复利(罚息以结欠的本金为基数,复利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均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 三、被告苏州班矶工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丘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83680元。 三、被告周建东、王银娇、苏州嘉迪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班矶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建东、王银娇、苏州嘉迪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班矶工艺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0063元,由被告周建东、王银娇、苏州嘉迪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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