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嘉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徐荫林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665752-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张民初字第00487号 |
| 案号 | (2016)苏0582执47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 发布日期 | 2016-03-07 |
| 已履行 | 已履行373462.78元 |
| 未履行 | 余款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州嘉迪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惠芬代偿1250万元。被告苏州嘉迪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高国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800元由被告苏州嘉迪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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