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嘉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徐荫林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665752-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园商初字第1848号 |
| 案号 | (2014)园执字第0060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4-02-14 |
| 发布日期 | 2014-08-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1月6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金叶结欠原告苏州市信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472520.39元(已扣除保证金30万元)及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结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罚金。此款被告定于2013年12月15日、2014年1月15日、2月15日、3月15日前各支付290000元,同年4月15日前支付312520.39元,5月15日前付清全部利息、罚金。 二、被告金叶于2013年12月15日前偿付原告苏州市信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7160.37元。 三、案件受理费22127元,减半收取为110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064元,由被告金叶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2013年12月15日前一并支付原告。 四、上述所有款项,被告金叶如任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则被告另应承担违约金300000元,原告并有权就所有结欠款项及违约金一并提前向法院申请执行。 五、被告苏州嘉迪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担保人查晓锋自愿就被告金叶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被告金叶不按时履行上述任何义务,则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任何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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