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60067****52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4民初22903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0)粤0304执93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01205605159】。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各方确认:在编号为(融兴车公庙支)行2015年(委)字第0005号《委托贷款合同》项下,被告深圳市海发德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14日,在编号为(融兴车公庙支)行2015年(委)字第0005号《委托贷款合同》项下,被告深圳海发德丰公司尚欠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144万元(以借款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标准,自2015年6月19日计算至2016年6月18日);逾期利息599.4万元(自2016年6月19日起暂计至2019年3月14日,此后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违约金120万元(以借款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按10%一次性收取)。二,被告深圳市海发德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海发进出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钜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蹦蹦朱红明,张欢欢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向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67396元。三、如被告深圳市海发德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海发进出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钜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蹦蹦,朱红明、张欢欢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67396元,则还应向原告支付如下款项:利息144万元(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标准,自2015年6月19日计算至2016年6月18日);逾期利息599.4万元(自2016年6月19日暂计至2019年3月14日,此后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违约金120万元(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按10%一次性收取)四、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2019年3月14日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意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34792元(已由原告预交),因调解结案,本院减半收取67396元,由各被告自愿共同承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