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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沈财罚字[2019]第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公司934.92元人民币罚款,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4
    决定机关 沈阳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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