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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安市志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80377****113K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802执1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5
    发布日期 2018-12-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健、陈慕琼、吉安市志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原告童小刚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孙春艳、孙春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3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2353元,由被告孙健、陈慕琼、吉安市志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春艳、孙春巧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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