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安市志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2353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830民初82号 |
案号 | (2017)赣0830执1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12 |
发布日期 | 2017-09-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健尚欠原告颜志明借款240万元,被告在2017年3月1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51.5万元,在2017年3月25日前归还原告借款51.5万,剩余借款137万在2017年4月15日前全部清偿。如果被告未按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则视为所有借款到期,原告可以就所有借款申请强制执行,并从2017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陈慕琼对被告孙健尚欠原告的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被告孙春艳对被告孙健尚欠原告的240万元借款中12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吉安汇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健尚欠原告的240万元借款中的160万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吉安市志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孙健尚欠原告的240万元借款中的80万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孙健在2017年3月25日前偿还的103万元中53万元属于被告孙春艳担保的120万元份额,即如被告孙健在2017年3月25日前偿还了103万元,则被告孙春艳仅对被告孙健尚欠原告的137万元借款中的67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调解协议达成之日,原告颜志明向法院申请对被告孙健、陈慕琼名下吉州00171511-1、吉州00171511-2房产,被告吉安汇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00192492、00192493、00192494、00192495的房屋产权(厂房)解封,由被告孙健向银行办理转贷手续,转贷手续办理后,原告颜志明向法院申请对上述房产再次查封,上述期限不得超过15天。在15天的解封期间,被告孙健不得对上述房产进行转让、买卖。被告孙春艳同意继续查封李忠勇名下青原00056533房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被告孙健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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