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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应急罚字[2021]第20002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天道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2021年11月17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永兴路331号的杭州天道实业有限公司(该企业属于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生产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原先的安全评价报告出具时间为2017年4月,截至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新的安全评价报告,时间间隔超过3年。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对上述问题限期整改。同时,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以杭州天道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为由立案调查。调查查明,该单位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近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7
    决定机关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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