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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淳(消)行罚决字〔2020〕00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天道实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永兴路331号的杭州天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刚)消防设施未保持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属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天道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31
    决定机关 淳安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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