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淳(消)行罚决字〔2020〕00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天道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永兴路331号的杭州天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该单位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属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天道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31
    决定机关 淳安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