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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沂净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30069****442W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302民初13005号
    案号 (2019)鲁1302执77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19-10-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沂净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贝斯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56 167元及利息(以工程款56 167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贝斯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5元,鉴定费7000元,共计11515元, 由原告山东贝斯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498元,由被告临沂净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 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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