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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良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1672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宣民一初字第04561号
    案号 (2018)皖1802执1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9
    发布日期 2018-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0.8万元、利息5万元,合计95.8万元; 二、被告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前返还被告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息95.8万元; 三、原告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361元,减半收取8680.5元,由被告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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