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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鑫路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4****39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30民初1632号
    案号 (2022)桂0330执1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8
    发布日期 2022-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谭正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维修费59381元。 三、被告深圳市鑫路通物流有限公司对谭正国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35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谭正国、深圳市鑫路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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