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仑卫职罚〔2021〕00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A、2018年5月29日至2021年7月2日安排未经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杨某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2020年2月24日至2021年7月2日安排未经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罗某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2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李某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7月2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李某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7月2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邓某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7月2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尹某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B、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4日、2019年11月27日至2021年7月2日,未按照规定安排唐某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C、2021年7月2日,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D、2020年12月10日,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二车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上述A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A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上述B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B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上述C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C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上述D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综合以上,合并执行,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8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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