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兴城管住建特执字K-0000048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良好的排水系统,控制污水排放,并遵守下列规定:(四)生活污水、施工废水应当经沉淀井沉淀等污水处理措施处理后方可排放。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5.2南宁市盛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东虹路盛天东郡A地块工地未按要求排放污水,其行为违反《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根据《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5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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