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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56****72X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民终3476号
    案号 (2020)苏0303执20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交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借款本金1954936.5元,利息390798.48元(包含罚息,计算至2019年9月21日,之后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在徐州交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有权以苏(2015)徐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510号权利证书项下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11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徐州圣成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建平、被告王晓庆、被告王晓东、被告张璇对徐州交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马丽在89万元限额内对徐州交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7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25元,由被告徐州交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圣成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平、王晓庆、王晓东、张璇、马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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