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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尚格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72542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02民初2133号
    案号 (2020)冀1102执12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7-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刘西华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3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担保费1800元、公告费300元及律师费35000元; 二、被告闫兰柱对上述债务向原告刘西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闫兰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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