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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958****204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29民初10号
    案号 (2021)赣0729执8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全南县金盛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97,132.89元及利息(以697,132.8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二、被告王晓全、刘美蓉、曾良峰、陈丽、东莞市宝路达箱包有限公司、全南众创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全南众创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其质押财产内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全南县金盛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71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5,291元,由被告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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