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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958****204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6民初13589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87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宝路达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洪兴五金拉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917.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5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起)。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元和保全费856元,均由被告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宝路达箱包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45元和保全费85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45元和保全费85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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