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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958****204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9民初975号
    案号 (2021)赣0729执4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的(14128)2019流借字第07181003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29,146.07元及自2019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96%计算,逾期利息可计收复利;2020年7月18日起至钱款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0.44%计算利息;已支付的利息60,624.24元可抵扣相应的利息; 三、被告王晓全、刘美蓉、陈丽、曾良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晓全、刘美蓉、陈丽、曾良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王晓全、刘美蓉、陈丽、曾良峰负担,此款限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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