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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958****204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3民初9833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54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19604354】。一、被告东莞市宝路达箱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日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 5858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85866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 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宝路达箱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日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67元,(2020)粤1973财保634号案保全费3853 元,由原告东莞市日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 1269元、保全费 467元,被告东莞市宝路达箱包有限公司、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 9198元、保全费 3386 元。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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