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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958****204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691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2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6628131】。一、被告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欣美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86637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6637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总额以86637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2.9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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