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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958****204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9民初820号
    案号 (2020)赣0729执5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1-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的借款本金470万元及2020年7月20日之前的利息76520.5元,并自2020年7月21日起以47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0.635%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有权就借款本金470万元及其利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就以下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被告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位于全南县工业园二区的房产及建设用地【房屋所有权证为: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00029857号(面积为2038.95㎡)、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00029855号(面积为4209.24㎡);土地使用权证为:全国用(2012)第432号(面积为6560.34㎡)】; 被告王晓全、刘美蓉、曾良峰、陈丽对上述借款本金47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23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王晓全、刘美蓉、曾良峰、陈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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