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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958****204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9民初821号
    案号 (2020)赣0729执4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与被告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51000010-2019年(全南)字00020号]; 被告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归还贷款本金3900000元及利息(参照银行系统数据,按双方约定的利率、逾期利率及罚息计算,但应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王晓全、刘美蓉、曾良峰、陈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11元,由被告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王晓全、刘美蓉、曾良峰、陈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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