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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958****204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9民初95号
    案号 (2020)赣0729执2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王晓全、曾良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全南县海德钢材销售制作中心支付钢材款400,000元,并自2020年1月29日至钱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二、被告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王晓全、曾良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全南县海德钢材销售制作中心支付2015年1月29日至2020年1月28日的欠息30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王晓全、曾良峰负担,此款限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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