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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一商茗品茶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77885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2民终11636号
    案号 (2018)京0102执4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0
    发布日期 2018-04-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一商茗品茶叶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一商批发配送中心支付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的场地租金一百二十四万一千九百二十四元以及该笔租金对应的违约金三万一千八百五十元(以每日一百八十二元为标准,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日计算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一商茗品茶叶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一商批发配送中心支付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的场地租金一百四十三万一千七百八十一元以及该笔租金对应的违约金三万四千五百八十元(以每日一百八十二元为标准,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计算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一商茗品茶叶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一商批发配送中心支付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的场地使用费一百一十六万八千二百一十九元、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的场地使用费二百零九万四千五百二十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一商茗品茶叶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一商批发配送中心支付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的场地使用费五十八万三千四百二十五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一商批发配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两千一百零九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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