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10****799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民终2522号 |
案号 | (2021)粤08执1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630206600675】。一、维持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湛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湛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款项2087971.2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650元 ,由荣盛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1677元,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9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650元,由荣盛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1677元。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973元,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二审受理费164650元,本院向其退还121677元。荣盛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77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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