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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人社监罚字[2018]00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第十条第(六)项“行政相对人实施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六)被处罚后2年内再次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的”、第(十)项“被责令改正后拒绝改正的”、第十三条“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及附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第61项之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7
    决定机关 市人力社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