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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人社监罚字[2018]00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或者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提供协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参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第十条第(六)项“行政相对人实施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六)被处罚后2年内再次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的”、第十一条“第九条、第十条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考量其从轻、从重的共性因素。涉及到每一个具体违法行为时,应从其主要因素进行考量,科学划分较轻、一般、严重的标准,如违法所得、涉及人数、违法次数、涉案金额、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具体标准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第十三条“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及附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用人单位出具虚假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或财务会计报表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提供协助涉及劳动者超过10人的,按照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24
    决定机关 市人力社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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