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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明华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7MA****319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6民初478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20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双方于2018年7月19日签订的《焊接机器人买卖合同》;二、江苏明华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无锡市北奕挖掘机配件制造厂已付货款252000元,无锡市北奕挖掘机配件制造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明华机器人有限公司交付的设备;三、江苏明华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北奕挖掘机配件制造厂违约金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江苏明华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6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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